2、個人無法提供的,銀行應不予辦理。資本項目項下銀行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章等個人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處理。
3、銀行在事後核查中發現個人涉嫌分拆結售匯的,應註意收集相關線索,避免同壹個人再次辦理分拆業務,同時於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