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完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涉外經濟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見附件1)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見附件2),同時廢止了壹系列文件(目錄見附件3)。現將有關文件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並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各分局、外匯管理部要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解釋工作,公布咨詢電話。銀行要做好文件實施前的準備工作和文件正式實施後的實施工作。
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請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接到本通知後,請及時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
三、本通知實施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文件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1。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略)
2.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
3.廢止文件目錄(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 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