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範圍的調整和具體要求
(壹)境內居民與境內非居民之間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壹切外匯和人民幣收付,均屬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範圍,申報主體為境內居民機構或個人。其中,境內居民個人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通過境內銀行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暫不申報。
(二)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和境內非居民間接申報國際收支統計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1.境內居民與境內非居民之間通過境內銀行發生的收支,由境內居民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金融機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0]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間接申報,交易性質按照其與非居民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
對於境內銀行離岸賬戶(OSA賬戶),應區分是居民還是非居民開立,居民開立的OSA賬戶不應視為非居民。
2.國內居民從國內非居民處接受資金的申報。為便於境內收款行識別款項來源並通知境內居民及時申報,境內付款行在辦理非居民向境內居民支付業務時,應在支付報文的支付附言中註明“OSA支付”或“NRA支付”字樣。境內收款行在收到境內非居民的上述款項時,應通知、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居民收到境內非居民支付的款項時,應當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根據與非居民的實際交易性質申報交易性質。在交易附言中,除了按照原規定描述交易外,還應首先註明“收到境內OSA/NRA非居民的付款”字樣。
3.境內居民向境內非居民付款申報。境內支付銀行在辦理境內居民對境內非居民的支付業務時,應當向境內居民詢問收款人情況,以判斷對方收款人是否為非居民。對方收款人為非居民的,應要求境內居民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按與非居民交易的實際性質申報交易性質。交易附言中除按原規定描述交易外,還應註明“支付給境內OSA/NRA非居民”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