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13條特此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由各成員代表組成。委員會應選舉自己的主席,並在必要時舉行會議,但應至少每年舉行壹次會議,為各成員提供就與本協定的適用或促進其目標有關的事項進行磋商的機會,委員會應履行本協定或各成員指定的職責。委員會應設立工作組或其他適當機構,履行委員會依照本協定的有關規定指定的職責。各方理解,應避免本協定項下的工作與政府在其他技術機構中的工作發生不必要的重復。委員會應審查這個問題,以期盡量減少這種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