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主觀故意看,非法集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從客觀行為看,非法集資通常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集資欠款被非法占用用於個人揮霍,謀取私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用於生產經營,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用於生產經營;
4.從社會後果來看,非法集資往往造成集資款被揮霍,無法償還,造成社會不穩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會有實際投資項目等。,通常是可以償還的,但是違反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