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除法律、法令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中外機構或個人的壹切外匯收入必須賣給中國銀行,所需外匯由中國銀行根據國家批準的計劃或有關規定出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外幣流通、使用、質押,禁止私自買賣外幣,禁止以任何形式套匯、逃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