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違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且有違法經營活動的。
擴展數據
立法背景
對於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衍生出的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采用了陳述罪名的表述,通過列舉的方式作出具體規定。但是,非法經營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壹些特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在沒有立法解釋對其進行限制的情況下,顯然是壹個彈性條款,給司法機關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非法經營罪
人民網-最高法無罪農民玉米豐收案:非法經營罪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