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是以情節是否嚴重為標準。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情節尚未達到嚴重程度者,不構成犯罪。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0條對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這壹規定,非法經營罪的具體追訴標準如下: (1)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①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②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③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2)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①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匯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③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②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③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①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②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未達到追訴標準的非法經營行為,只能以壹般違法行為論處。 非法經營主要是指沒有經過法律的允許,就非法出售壹些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或者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壹些行為。壹般性的非法經營罪,相關部門會進行警告,如果構成犯罪的話,會追究刑事責任並且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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