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去話業務或電信資費損失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來話業務。
2. 曾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個體,再次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3. 非法買賣外匯數額達到20萬美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達到5萬元人民幣以上。
4. 公司或單位違反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數額達到500萬美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達到50萬元人民幣以上。
5. 介紹騙購外匯數額達到100萬美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達到10萬元人民幣以上。
6.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保險業務,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達到5萬元以上。
7. 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個人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達到1萬元以上,單位數額達到5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達到10萬元以上。
非法經營的法律規定:
1、構成要件: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的經營活動;
2、違法情形:涉及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超限額經營等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3、社會危害性:行為必須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害,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
4、刑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5、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包括非法經營額、非法利潤額等具體數額標準。
綜上所述,非法經營團夥犯罪的定罪標準包括但不限於:非法經營通信業務或外匯交易達到壹定金額、曾多次受行政處罰後再犯、違反外貿代理規定、介紹騙購外匯、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以及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其中涉及的金額或違法所得均有明確的數額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