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經營普通員工該不該判刑?
單位違規操作壹般與職工協會無關。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公司、企業、機構等。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刑罰,並處罰金。
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二、非法經營罪的構成是什麽?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限制商品買賣和營業執照的國家市場管理制度。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活動。主要有以下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書。
3.非法傳銷、彩票交易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物的;壟斷商品,哄擡價格,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和不雅物品;等壹下。
本罪屬於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是非法經營,情節不嚴重,就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屬於加重情節。壹般來說,“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應當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應當是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應當結合其他情節考慮。
所謂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多次進行非法經營,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惡劣的;壟斷商品,哄擡價格,嚴重擾亂市場,嚴重影響國民經濟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經營活動等。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是本罪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壹般單位犯罪都是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對於普通員工,由於不能控制單位意誌,沒有直接犯非法經營罪,此時不能定罪量刑,普通員工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