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3.非法經營證券,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構成非法經營罪。
4.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案。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5.在非法經營外匯案件中,非法經營外匯涉嫌非法經營,以非法經營論處。
6.非法經營非法出版物,出版、發行、復制、發行除反動政治、政治內容的出版物、侵權復制品、淫穢物品以外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7.非法經營出版物,非法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出版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
8.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的,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9.非法經營信息服務罪,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信息刪除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
10.非法經營POS機案,利用自己的POS機自行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
11.非法經營藥品及其原料,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
12.非法經營無線電設備,擅自使用頻率,擅自安裝和使用無線電。
13.非法經營賭博機,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退幣、退分、退鋼珠等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
14.非法經營偽基站,利用偽基站設備實施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經營廣告業務、發送虛假廣告、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15.其他非法經營案件。
16.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經營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17.非法保險業務案。未經許可經營保險業務是違法的。
18.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即利用受理終端或網上支付接口。
19.非法買賣外匯,中國機構、單位或者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人員,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國家有關外匯買賣的法律法規。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限制商品買賣和營業執照的國家市場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從事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活動。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是本罪主觀上應具備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