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錢如果被警察及時追回還能要回來,如果屬於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產,應當予以沒收。
非法集資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會組織清退,清退階段會把剩余的全部錢款返還給集資人,余下的被集資組織者花費完的不予補償,由集資人自行承擔。
債權債務清退後,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刑法》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