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集資是壹種金融詐騙,其特征是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募集資金,並承諾高額利息回報。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非法集資的類型越來越多,手段也越來越隱蔽。非法集資的特征是: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包括未經無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審批集資,即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除了貨幣形式,還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4.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犯罪分子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往往會與投資者(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法律依據
《非法集資防治條例》第二條,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