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有相應規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以外匯結算的,以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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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如果已交的契證紙損壞或丟失,可報區、村政府召集生產鄰居開具證明,辦理新的契證,不另征稅,只收契證紙的工本費。繳納契稅後,應在產權變更成立合同後三個月內辦理稅務手續。
凡隱瞞不報購買、典當、贈與或交換農地房屋,或實際購買、典當、贈與或交換並以繼承、分析為名訂立合同,企圖欺騙、偷逃稅款的,應責令其據實繳納契稅。
第二十九條?凡不報生產價格的,責令其據實補繳少繳稅款,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罰款不得超過少繳稅款的兩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罰款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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