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
第壹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和相關犯罪,制定本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依法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防範和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或者指定內部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系統。?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金兌換、票據支付等壹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件,進行驗證登記。
光明區政府在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