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生效後,執行逾期利息,是按照人民銀行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還是壹年期貸款利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壹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壹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擴展資料:
案例:2015年2月,下崗工人朱某作為借款人、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作為保證人和沁陽某銀行***同簽訂了壹份保證合同。
2015年2月10日,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和作為信用擔保人李某與借款人朱某簽訂了壹份反擔保保證合同,三方分別簽字蓋章。2015年2月11日,沁陽某銀行與朱某、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簽訂了壹份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朱某的丈夫於某作為配偶也簽字確認。
上述三份合同簽訂後,沁陽某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於2015年2月12日將80000元貸款給朱某,合同約定還款時間為2016年2月10日。
逾期後,朱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2016年9月9日,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按照合同約定將朱某違約未還款的59995.35元本金及3124.64元利息***計63112元代為償還。
後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訴至法院,要求朱某等人償還63112元。
2018年3月28日,沁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朱某應償還原告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63112元及利息,於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三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沁陽市再就業辦公室於2018年7月2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法院網:沁陽:政府出資助創業 “老賴”夫妻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