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