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文件等海關簽發的文件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文件等的,、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證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