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活必需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生活必需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工資卡、社保卡、公積金卡等。
2. 生產經營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生產經營賬戶,包括企業的生產經營賬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賬戶等。
3. 慈善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慈善賬戶,包括慈善組織的賬戶等。
4. 公益事業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公益事業賬戶,包括公益組織的賬戶等。
5. 住房公積金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6. 稅收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稅收賬戶,包括企業的稅收賬戶、個人的稅收賬戶等。
7. 財政專戶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財政專戶賬戶,包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的財政專戶賬戶。
8. 金融監管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金融監管賬戶,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賬戶。
9. 保險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保險賬戶,包括個人的保險賬戶、保險公司的賬戶等。
10. 外匯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外匯賬戶。
11. 信托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信托賬戶。
12. 公證資金賬戶:法院不能凍結被告方的公證資金賬戶。
13. 律師事務所賬戶:法院不能凍結律師事務所的賬戶。
14. 會計師事務所賬戶:法院不能凍結會計師事務所的賬戶。
需要註意的是,以上賬戶雖然不能被法院凍結,但是如果被告方的財產不足以彌補原告方的損失,法院還是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進行執行。因此,被告方應當及時履行法律義務,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以中華人民***和國、中華人民***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