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速度快,功能強;
(2)作用是中性的,即改變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對所有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影響是壹樣的;
(3)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發揮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不可替代的作用;
(4)存款準備金制度增強了中央銀行的資金實力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能力,可以為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的平穩操作創造有利條件。
2.存款準備金制度也有壹些缺點:
(1)效果太暴力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微小變動會引起法定準備金的大幅波動,對經濟產生強烈沖擊;
(2)準備金率的頻繁變動會給銀行帶來很多不確定性,增加銀行流動性管理的難度,因此容易遭到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反對;
(3)受央行維護銀行體系目的的制約——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容易,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難。
大多數人認為央行應該放棄使用存款準備金制度作為常規的貨幣政策工具;從具體的實際操作來看,大多數國家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呈現出逐漸“固定”和“下調”的趨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三條為執行貨幣政策,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壹)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準備金;(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外匯;(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實施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