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幣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發行的貨幣。10月4日1935,165438+規定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後加中國農民銀行)發行的紙幣為法幣,禁止白銀流通,發行國家信用法幣代替銀元。各種金融機構和非政府組織儲存的白銀和銀元由中央銀行收集和交換。同時規定法幣匯率為1元,等於1先令2.5p,外匯由中央、中國、中交買賣,為金本位兌換。抗日戰爭爆發後,政府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法幣成為紙幣本位。限期收回其他鈔票。並規定壹切公私資金必須以法幣收付,市場銀元收歸國有,1法幣兌換1銀元。法定貨幣最初與英鎊掛鉤,可以在指定銀行無限期兌換。1936年國民政府與美國談判後,中國向美國出售白銀,換取美元作為法定貨幣發行的外匯儲備,法定貨幣與英鎊、美元掛鉤。
1948,19年8月,蔣介石下令國民政府發布財經緊急懲戒令,發行金圓券,導致空前的通貨膨脹,使貨幣增加了11倍,最大票面額提高到60倍。它還限制贖回已發行的法國和東北紙幣。規定黃金流通券以65438+300萬元兌換0元,30萬元兌換0元。黃金流通券的發行總量限制在20億元以內。同時實行暴力的“限價”政策,私人的金、銀、銀幣、外幣券限期贖回,任何人不得持有;限期登記管理人民群眾存放在境外的外匯資產。國民黨政府用金券代替法幣時,發行的法幣達到660萬億元,是抗戰前夕發行的6543.8+0.4億元的47萬倍。與1947的6-6月均價相比,本月價格上漲了500萬倍,達到11萬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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