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境內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3.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如果發行獲得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也將批準其外債規模。4.境內金融機構應自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發行。5.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書面報告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局申請債券基金登記。6.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到位後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披露的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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