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惠項目
①保護外國投資者
《俄羅斯聯邦外國投資法》保障對外國投資的保護。外國投資不可侵犯是無條件的。壹旦需要收歸國有或征用,必須給予補償,並以投資中使用的外匯或外國投資者可接受的其他外匯支付。
b .只有當外國投資者宣布其企業破產,或違反生態和健康條例,或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才能停止其活動,並只能根據清算委員會的名單並在通過會計檢查後進行。
C.與俄羅斯聯邦現有企業相比,不允許對外資企業有任何歧視。
②實現對外投資的政策。
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在自由經濟區投資:
A.以股份形式參與與俄羅斯法人和公民的合資企業,
B.建立合資企業,其分支機構可由外國投資者獨資擁有;
C.購買財產、股票和其他證券;
D.在長期租賃協議的基礎上,可獲得土地使用權,租期70年,也可獲得其他產權。
(3)保證可自由支配的利潤
a .在自由經濟區匯往國外的利潤五年內免稅;
B.再投資免稅;
C.可以建立盧布和外匯經常賬戶和結算賬戶,俄羅斯央行允許在外國銀行建立賬戶;
D.用戶可以用布匹換外匯;
e盧布可以在俄羅斯國內市場使用和再投資,生產進口替代產品的企業可以按約定匯率將盧布兌換成外幣。
(四)抵押權和租賃權
國內外投資者均有權出租土地和財產,其使用權也可根據雙方協議轉讓。投資者擁有的使用權被抵押。
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租賃協議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修改。
⑤業務關系機制
納霍德卡自由經濟區企業的商業關系是以合同為基礎的。企業可以自主制定和生產計劃,銷售自己的產品(服務)。企業的產品完全由自己主導。自由經濟區的企業和組織有權以自己的產品(服務)進行物物交換和從事中介活動。
6.獲得信貸的權利。
自由經濟區的法人和自然人有權不受限制地從外國銀行、公司和組織獲得信貸,並有權吸引外國保險公司與其進行保險交易。
⑦勞動法問題
A.按基本工作制度吸引勞動力到外商投資企業;
B.勞動關系中的合同處於優先審查的地位;
c .每周工作時間定額定為40小時,這在合同中已有明確規定。勞動法也允許員工超過這個限額使用,但是必須提高工資。
D.集體勞動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與俄羅斯聯邦現行法律規定的條件相比,不能使企業和組織中雇員的工作條件惡化。
(2)稅收、海關等優惠政策。
①稅收
對305股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規定以下稅收和稅收優惠待遇;
A.利潤所得稅納入國家預算-7%,地方利潤所得稅-不超過3%;
B.匯往國外的利潤稅-10%
C.自利潤公告之日起5年內,繳納全部利潤所得稅和匯出境外的利潤稅;
d .在自由經濟區內再投資於發展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的利潤免稅;
E.納霍德卡和遊擊區的蘇維埃有權減少地方稅,免除外資企業的地方稅;
f .自由經濟區內的企業和組織免征進出口稅和資本使用調節稅,不提高其超額利潤率所賺取的利潤稅。
②海關系統
在納霍德卡自由經濟區實施特別海關制度;
A.自由經濟區內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財產免征關稅;
b .從自由經濟區運輸到俄羅斯聯邦其他地區的貨物和財產將只對外國來源的貨物和財產征收關稅;
C.從自由經濟區運出的貨物和其他財產必須申報。
③限制和許可
a .自由經濟區生產的產品出口不受配額和許可證限制,法律限制的商品或俄羅斯聯邦部長會議特別規定的商品除外。附加值超過30%的產品可視為自由經濟區生產的產品;
b .漁業工業企業(外資超過法定基金50%的除外)只有在國外市場銷售自己產品305%以內的權利;
c對貨物和服務的進口沒有限制,除非有特別規定和政府間協定。
④進入和退出
外國公民入境和居留實行簡化制度。
⑤企業註冊
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登記由管委會辦理,在外國投資者完成必要的手續後36小時內完成。只要業務合法,投資金額、種類、活動類型不受限制。
2.庫頁島自由經濟區
(1)優惠項目
①保護外國投資者
A.外國投資受到保護,其規定不能比俄羅斯聯邦法人的規定更嚴格;
b .不得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采取措施強行禁止外國投資,如國有化、征用、沒收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類似做法。
C.與現有俄羅斯企業相比,不存在對外資企業的歧視;
D.對外資的取締只能在法院判決下進行,但必須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必須符合被取締投資的實際(市場價值,必須在實際實施或即將實施取締措施前及時確定)。
補償費應以投資使用的貨幣支付。
②實現對外投資的政策。
③投資項目和活動的類型
a .在自由經濟區建立企業、分支機構和代表處,它們可以在俄羅斯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任何活動。在自由經濟區也可以建立銀行和保險業的外資企業。
b .自由經濟區內的所有企業均可獨立設立合資企業,無需咨詢國家部和主管部門。
c .自由經濟區內的所有法人和僑民可以獨立進行對外經濟活動,包括工業合作和易貨貿易。對外經濟單位的登記,由自由經濟區管理機關進行。
④利潤匯出擔保
對於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外國投資者,保證他們在納稅後不受阻礙地將其利潤匯往國外,保證他們以利潤形式獲得的外匯匯往國外,並保證他們也將匯回他們因退出合資企業或解散企業而出售的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⑤開戶權
外國投資者可以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賬戶和結算賬戶,並有權根據現行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全境開展商業活動。
6.交換魯布權。
外國投資者在薩哈林州自由經濟中以盧布形式獲得的利潤可以自由使用和再投資,在貨幣市場上合法兌換成盧布的外匯也可以按照當時的匯率匯往國外。
⑦抵押和租賃權
俄羅斯聯邦通過抵押法時,“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法人和僑民可以抵押其使用財產和財產權的義務,包括為土地吸引外匯資金。
⑧業務關系機制
庫頁島自由經濟區的法人和僑民可以獨立進行對外經濟活動,包括商業中介和易貨貿易。
⑨獲得信用的權利
⑩勞動關系機制
a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外資企業中,可以自主決定雇用和解雇、工資標準、勞動定額、物質獎勵、勞動休息制度、社會保障和補貼,並通過集體合同(協議)和個人勞動條約(合同)進行調整。
b.“薩哈林”自由經濟區外資企業外籍員工的工作條件通過與個人簽訂的合同確定。這些員工所賺取的外匯收入,繳稅後可以毫無阻礙地出國。
c .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有必要確定自己的最低工資標準、當地養老金、補貼、津貼、助學金和其他形式的保障,不得低於俄羅斯聯邦法律所確定的標準。
(3)稅收、海關等優惠政策。
①稅收
a .庫頁島自由經濟區外資企業利潤所得稅不超過30%。外國投資者的股份占法定基金30%以上的外資企業的利潤所得稅不能超過10%。不超過20%的企業從事采礦、捕魚和漁業產品加工。
b .在“薩哈林”自由經濟區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外方股份占法定資金30%以上的,享受以下補充稅收優惠待遇;
(壹)在利潤公布後的前五年免征利潤所得稅(從事有益礦物開采、捕撈和漁業產品加工的企業除外)。
(二)從事農業生產、民用商品生產、建築材料生產、住宅、公共事業、文化娛樂項目生產的企業,以及從事港口、機場、通訊設施建設和改造的企業,在獲利後五年內減按50%的稅率征稅。
(c)購買地方人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和自由經濟區行政機關根據現行法律發行的債券和其他證券所得利息完全免稅。
在庫頁島自由經濟區註冊的非外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免征以下稅收:
A.購買樓房的地方稅——第壹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40%,第五年20%;
b對自由經濟區基礎設施項目的再投資,用於“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社會事業的發展,以及作為法定資金在自由經濟區和俄羅斯其他地區建立合資企業,所用利潤完全免稅;
C.“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外資企業,對區內生產的產品免征出口稅,對生產出口產品和進口替代產品所需的產品免征進口稅;
薩哈林州人民的代表蘇魏雲還可以根據自由請願書向俄羅斯和外國法人提供其他稅收優惠待遇。
②海關系統
庫頁島自由經濟區生產的出口商品和用於生產並在區內銷售的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免征關稅。
“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財產必須申報。
③限制和許可
A.與使用自由經濟區內的燃料動力資源和礦物原料資源有關的商業活動需要與庫頁島蘇聯、俄羅斯聯邦地質委員會和經濟聯絡部進行討論。
b .庫頁島自由經濟區生產的產品出口和進口商品不受配額和許可證限制,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商品除外。在特殊情況下,根據薩哈林自由經濟區管理機構的決定,可以設定出口配額。附加值占30%以上的產品可以認為是庫頁島自由經濟區生產的產品。
“薩哈林”自由經濟區內石油、天然氣、貴金屬和其他重要戰略自然資源的勘探和加工,由“薩哈林”自由經濟區行政機構監管。
④進入和退出
對外國公民的入境、出境和停留實行簡化制度。
⑤企業註冊
對外經濟活動參與者的登記,由自由經濟區管理機構辦理。
3.猶他州自由經濟區
(1)優惠項目
①保護外國投資者
不允許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采取禁止外商投資的措施,如國有化、征用、沒收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做法。也不允許限制利用外資,除非投資者因撤回義務而暫時中止其出口權。禁止外商投資只能在法院的裁決下進行,但必須給予補償,補償的金額要符合被禁止投資的實際(市場)價值,並且這個價值必須在實際執行或即將實施禁止措施之前及時確定。補償費應以投資使用的貨幣支付。
②實現對外投資的政策。
通過以下方式給予外國投資者在自由經濟區投資的權利:
A.以股份形式參與與俄羅斯法人和公民的合資企業;
B.建立合資企業,其分支機構可由外國投資者獨資擁有;
C.購買財產、股票和其他證券;
③投資項目和活動的類型
自由經濟區內的企業,不論其所有制如何,均可決定與外國投資者和國內投資者建立合資企業。與外國投資者建立的合資企業直接在自由經濟區註冊。
④利潤匯出擔保
自由經濟區的外國投資者在全額納稅後保證將其利潤匯往國外,其稅款應以以利潤形式取得的外匯支付,或可將合資企業和解散企業已出售的企業股份全部或部分匯往國外。
⑤開戶權
自由經濟區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區內銀行開立自己的外匯和盧布賬戶,並有權根據現行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全境使用自己的資金。
⑥兌換盧布的權力
為了將自由經濟區經濟活動獲得的收入以利潤形式匯往國外,可以按照盧布與國外市場的通行匯率購匯。
⑦抵押和租賃權
國內外投資者都有權租賃財產和產權,在俄羅斯聯邦通過財產和房地產抵押法時,經簽署租賃協議的雙方或權力繼承人同意,也可以轉讓使用權。投資者擁有的使用權被抵押。
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關於使用土地、其他自然資源和設施的租賃協議只能通過雙方同意或法院裁決進行修改。
⑧業務關系機制
自由經濟區的經濟關系是建立在互利的基礎上的。自由經濟區的企業可以自主制定生產計劃,銷售自己的產品。自由經濟區企業的產品完全由自己主導。
⑨勞動關系機制
在自由經濟區的企業中,根據俄羅斯聯邦現行法律,勞動關系,包括雇用和解雇、勞動休息制度、社會保障和補貼,應由集體合同(協議)和勞動條約(合同)來規範。勞動備件和工資、物質獎勵以及其他收入,包括外匯收入的數額,由企業、團體根據自有資金自行確定。國家蘇維埃有權將自己的外匯資金用於上述目的。各級雇員的勞動工資和其他社會保障不得低於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最低金額。
(4)稅收、海關等優惠政策。
①稅收
對設立在自由經濟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額占其法定資金30%以上的,給予以下稅收優惠待遇;
a .向猶太自治州預算繳納的利潤所得稅不得超過15%。
b .如無其他國際協議,匯出境外的利潤稅不超過10%。
C.自企業獲得穩定利潤之日起五年內,全部免征利潤所得稅和匯出境外的利潤稅;
D.用作自由經濟區和國家人民代表蘇維埃的社會事務發展所確定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再投資利潤免稅;
E.對於自由經濟區內沒有外資的企業和外資股份不超過30%的企業,用於發展自由經濟區社會基礎設施的再投資利潤也免稅。
②海關系統
自由經濟區實行特殊的海關制度,其規定如下:
自由經濟區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財產免征關稅。從自由經濟區運往其途經地區俄羅斯聯邦的貨物和財產,只征收外國貨物關稅,原產地按有關規定確定。
B.自由經濟區的進口貨物和其他財產必須申報;
c .未經自由經濟區加工的貨物通過自由經濟區和俄羅斯聯邦其他地區過境運輸或轉售,以及俄羅斯聯邦其他地區提供的出口貨物,應按照《海關稅法》執行。
③限制和許可
自由經濟區生產的產品出口不受配額和許可證限制,政府間協定限制的商品除外。附加值不低於30%的產品可視為在自由經濟區生產的產品。自由經濟區使用的貨物和服務的進口不受配額和許可證限制,但有特殊規定的貨物除外。進口貨物根據同樣的原則運輸到國內其他地方;
④企業註冊
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可以直接在保稅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