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非商業風險
這是組織的主要業務,也是組織實現目的的重要手段。機構投資保險業務並不與各國官方投資保險機構競爭,而是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由於官方投資保險機構容易受到國內政治的影響,而且對投保項目的股權比例有限制,還規定了承保金額的上限,這些都限制了官方投資保險機構的業務範圍,使得投資保險市場非常空白。而代理的業務正好填補了這個空白。
在承保非商業風險時,為防止不必要的賠償給機構造成損失,公約規定機構必須承保合格投資。所謂合格投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格投資應包括股權投資,包括股權持有人為相關企業發放或擔保的中長期貸款;以及董事會確定的其他直接投資形式;以及經董事會特別多數票批準的任何其他中長期投資;
(2)合格投資必須是在收到要求機構提供擔保的註冊申請後才實施的投資,包括①用於更新、擴大或發展現有投資的任何外匯轉讓;(2)現有投資產生的、本可匯往東道國的收入;
(3)合格投資必須在經濟上合理,並有助於東道國的發展;(2)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③與東道國宣布的發展目標和優先事項相壹致;④投資在東道國將受到公平、平等的對待和法律保護。
此外,東道國還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即必須是發展中國家,與該機構約定承保某項特定投資的特定風險的國家,以及對擔保投資給予公平平等待遇和法律保護的國家。
根據《公約》的規定,機構可以擔保合格投資因以下風險造成的損失:
(1)貨幣兌換風險。指東道國政府采取新措施限制其貨幣兌換為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另壹種被保險人可接受的貨幣,並遷出東道國的風險。這種風險還包括消極不作為,如東道國政府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對被保險人提交的兌換申請采取行動。根據免責條款,擔保合同簽訂時已存在的外匯管制法律法令不予擔保。
(2)征用保險。即東道國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消極怠工,實際上剝奪了被保險人對其投資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其從投資中應獲得的大量收益。然而,政府通常為管理其境內的經濟活動而采取的普遍適用的非歧視性措施不包括在內。除了通過頒布法令直接獲得財產、將財產所有權從原投資者轉移到國家名下等直接國有化措施外,發展中國家還經常采取各種“間接國有化”措施,如阻止投資者行使其作為股東或債權人的基本權利,阻止投資者轉讓證券和其他權利,阻止投資者對其財產的主要部分行使有效的控制、使用和處置權,或阻止投資者投資於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上述“間接國有化”措施也由該機構承保。
(3)違約保險。指東道國政府不履行或違反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合同,①被保險人無法訴諸司法或仲裁機關對違約或違約索賠作出裁決;或(2)司法或仲裁機關未能根據機構規定在擔保合同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做出裁決;或者(3)雖有此種裁定,但未得到執行。
(4)戰爭和內亂險。指被保險人因公約適用的東道國任何地區的任何軍事行動或內亂而遭受損失的風險。這裏的軍事行動包括不同國家之間的軍事行動,同壹國家不同政府和黨派之間的軍事行動,既有宣戰的,也有未宣戰的軍事行動;內亂指的是有組織的反政府暴力。那些侵害被保險人私人利益的恐怖行為不包括在本風險內。由於戰爭和內亂風險不受所在國政府控制,機構在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後,壹般不能向所在國索賠。
(5)其他非商業風險。指經投資者和東道國共同申請,並經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可由機構承保的其他特定非商業風險。但無論如何,不包括貨幣貶值的風險。
此外,本機構不保證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
(1)申請人認可或負責的東道國政府的任何行為或懈怠,包括①東道國法律禁止的行為;(2)被保險人自身的行為;(3)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事;(4)被保險人可以行使制止投資企業行為的權利。
(2)擔保合同簽訂前所在國政府的任何行為、懈怠或其他事件。
辦公環境
該機構成員國的任何投資者(自然人或法人)在另壹國(僅限於發展中國家)投資時,均可向該機構申請承保上述風險。但作為法人,必須在商業基礎上運作,在機構簽署擔保合同之前,必須獲得所在國政府的批準。此外,《公約》還規定,只要東道國同意,且用於投資的資本來自東道國以外,在投資者和東道國共同申請、機構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的基礎上,可以將合格投資者的範圍擴大到自然人、在東道國註冊的法人或資本大部分由東道國國民擁有的法人。這項規定有助於促進發展中國家海外資金回流本國。
《公約》的“附件”還規定了“贊助擔保”機制,即任何壹個或幾個成員國可以自行融資在機構內設立另壹個基金,為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包括非機構成員國的國內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投資提供擔保。這種擔保的基本條款采用了機構的規定,因此可以為來自非成員國的外國投資者提供與機構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的政治風險擔保,有利於改善東道國的投資環境,引進更多的資金。
自該機構成立以來,其擔保業務發展迅速。截至6月,共收到1994個項目投資人的初步投保申請,已簽發100份保險合同,承保金額超過10億美元。可見機構的業務發展潛力之大。
提供兩大服務
該機構向發展中成員國提供外國投資促進和咨詢服務,幫助它們創造良好的環境,吸引外國私人直接投資。機構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1.投資促進會議。通過幫助發展中成員國組織外國投資促進會議,我們可以促進成員國和外國投資者之間的直接接觸和對話,從而創造現實的投資機會。
2.實施發展計劃。該計劃的目的是幫助發展中國家的企業管理者制定更好的業務發展計劃,選擇合適的外國合作夥伴,采用現代國際商業慣例,並評估具體的投資。機構從1992開始組織這類計劃。
3.外國投資政策圓桌會議。這類會議邀請相關發展中國家和國際知名跨國公司的管理者參加,以推廣對外投資的成功經驗;改善發展中國家的投資環境。該機構在博茨瓦納舉行了第壹次這樣的會議。
4.關於外國直接投資法律框架的咨詢服務。通過與壹些發展中國家合作,該機構幫助這些國家放寬對外國投資的法律法規;並與壹些成員國達成了外國投資法律保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