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關於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二(12)
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因私心,違反國家規定,偽造資料、隱瞞信息、弄虛作假,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外匯核銷單等虛假出口退稅憑證,造成國家稅收累計流失65438+萬余元;
2.徇私舞弊,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總額不足65438+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