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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證券投資

II.任何未定物質材料兌換率的金屬貨幣,如果它是通用貨幣,就應該叫做有限法償貨幣。

有限法償貨幣的流通,或者

1)作為“附屬性的”貨幣,也就是說,同壹個貨幣地區裏按另壹種通用貨幣確定比值的貨幣:

(1)按另壹種有限法償貨幣確定比值;

(2)按壹種紙幣確定比值;

(3)按壹種流通貨幣確定比值。

它的流通,或者作為:

2)“以外匯為取向的”有限法償貨幣。假如它雖說是作為唯壹的通用貨幣在本貨幣區流通,但是采取預防措施,為在其他貨幣地區支付,保持外匯支付手段(采用條錠或硬幣形式),以供自己支配(外匯儲備基金):外匯有限法償貨幣幣制。

a)如果它雖然是唯壹的通用貨幣,但不以外匯為取向,這種有限法償貨幣就應該叫做局部有限法償貨幣。

這時,有限法償貨幣,既可以為此目的,在購買外匯支付手段或“外匯”時,個別定出價率,又可以--對被允許的情況而言--由政府方面總的定出外匯支付手段的價率。

[關於1)和2)]:確定貨幣價率的有限法償貨幣,從前有塔勒,現在有5法郎銀幣,兩者都是“附屬性的”。各種荷蘭銀盾是“以外匯為取向的”(以黃金為取向),(它們從前在禁止鑄造後曾在短時間內是“局部地區性的”,)現在的盧比也是“以外匯為取向的”;1910年陰歷5月24日的造幣法規分布之後,中國的貨幣(“圓”),也是“局部地區性的”,只要在章程裏未提及的物質材料兌換率確實不存在(美國的委員會建議以外匯為取向遭到拒絕)。(有時各種荷蘭盾也是局部地區性的,見上文。)

在采用有限法償貨幣時,對於貴重金屬所有者來說,物質材料兌換率從私營經濟的角度上看,是很合算的。盡管如此(而且正因如此),還是阻止采用,以免在對迄今為止的有限法償貨幣金屬實施物質材料兌換率時,在他們手中的價率定得太低的另壹種金屬的物質材料兌換率變成無利可圖而失效,由這種金屬制造的、現在被阻塞的有限法償貨幣的貨幣庫存(見下壹段),會被用於非貨幣的、更加有利可圖的目的。為什麽要力爭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就在於要合理的錢幣支付政策的管理:即另壹種金屬是外匯支付手段。

b)如果有限法償貨幣(即通用貨幣)與情況a)正相反,雖然存在著合法的自由鑄造,然而對私營經濟無利可圖,因而實際上不再有自由鑄造,這時就應該叫做被阻塞的流通貨幣。這時,無利可圖是由於金屬的貨幣比價與市場價格相比處於不利地位:或者1)同流通貨幣比較,或者2)同紙幣比較。這種貨幣曾經是流通貨幣,但是在情況1)中:在多本位金屬幣制下,市場價格比率發生變化,--或者,在情況2)中:在單本位金屬幣制、或多本位金屬幣制下,發生財政災難,使國家銀行機構不能支付金屬貨幣,並迫使其強行推廣票證貨幣,並中止票證貨幣的兌換。這兩種情況使得私營經濟不可能有有效的物質材料兌換率。有關的貨幣(至少在合理的情況下),不再在流通中使用。

c)除了有限法償通用貨幣(這裏只叫做“有限法償貨幣”)外,還可能有有限法償的金屬輔幣,也就是說,限制在壹定的“臨界的”數額內強制接受的貨幣作為支付手段。這時,同本位鑄幣相比,它的鑄造壹般(不是必然)有意采用“不足值”辦法(以防被熔化的危險),爾後往往(並非總是)成為臨時貨幣,也即在某些特定的銀行機構可以兌換。

這種情況屬於日常經驗,沒有特別令人感興趣的地方。

所有輔幣以及很多種金屬的有限法償貨幣,其在貨幣中的地位,接近於純粹的票證的貨幣(今天的紙幣),它們僅僅由於在貨幣材料上無論如何總是顯然有些重要的其他用途而有別於後者。金屬的有限法償貨幣很接近於流通手段,如果它是“臨時貨幣”的話,亦即如果采取足夠的防範措施,可以兌換為流通貨幣的話。

(34)

當然,票證貨幣總是行政貨幣。對於社會學理論來說,某些特定的官許憑證形式(包括印有特定形式的意向文字)的證件恰恰就是“貨幣”,而永遠不是可能--絕非必然--確實由它所代表的要求(純粹的、不可兌換的紙幣根本沒有這種要求)。

在正式的法律上,它可能是壹種正式的、可兌換的持有者的債務證件:

a)壹個私人的證件(例如,17世紀英國壹個鑄金匠的證件);

b)壹家享有特權的銀行的證件(銀行鈔票);

c)壹個政治團體的證件(國家鈔票)。

如果它能“有效地”兌換,即僅僅是流通手段,也就是“臨時貨幣”,那麽它可能會:

①充分等到滿足:股票;

②僅根據現金出納的需求得到滿足:流通手段。

滿足可以這樣安排:

1)通過按重量確定的、標準的金屬庫存(銀行流通貨幣);

2)通過金屬貨幣。

最先被發行的票證貨幣,壹般都作為臨時的(可兌換的)貨幣,而且在現代典型地作為流通手段,幾乎總是作為銀行鈔票,因此,完全按照金屬已經存在的面值來定值。

(1)當然,最後壹句的前半部分在有些情況下不適用:壹種票證貨幣為另壹種新的所取代,國家鈔票為銀行鈔票所取代時,就不適用,反之亦然。不過,這時就不存在著最先的貨幣發行。

(2)關於B開頭的那句話:肯定會有些交換手段和支付手段,它們不是官許憑證,即既非鑄幣,也不是什麽實物,這完全是勿庸置疑的。然而,這時我們不想稱它們為“貨幣”,而是--根據不同情況--稱之為“計算單位”或者其特性與此相接近的名稱。“貨幣”的固有性質恰恰是,它與官許憑證式的人造物的數量聯系在壹起--這根本不是壹種什麽“次要的”和僅僅是“外在的”特性。

在實際中止迄今為止流通的臨時貨幣的情況下,必須區分這是否是有關的參加者所作的估計:--即“被看作”是:

a)壹種暫時性措施;

b)在可預見的時間內是確定不移的措施。

在第壹種情況下,因為都爭取用金屬貨幣或金屬條錠來作形形色色的外匯支付,所以壹般都停止票證支付手段對同樣面值的金屬支付手段的“貼水”。然而,這並非絕對必要,貼水壹般是適當的(但是,這又不是必然如此,因為前者的需求可能異常緊迫)。

在第二種情況下,經過若幹時候,確定的(“自成壹體的”)紙幣幣制就會發展起來。然後將不能再談什麽“貼水”,而是(從歷史的角度看!)談論“貶值”。

因為甚至完全可能,鈔幣面值原先所賴以為憑的、從前流通的、現在被阻塞的流通貨幣的鑄幣金屬,不管出自什麽原因,同外匯支付手段相比較,在市場上的價格猛跌,而紙幣價格跌落程度較小。這必然會有後果(而在奧地利和俄國業已有過這種後果):從前的面值重量單位(銀),用期間已經“自成壹體的”鈔票的“較小的”面值額可以購買到,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此,如果說在采用純粹紙幣的開始階段,在外匯方面,也許毫無例外地意味著對紙幣面值與同名的銀幣面值相比的較抵定價,--因為這種較低定價總是當前無力支付的後果,--那麽,例如在奧地利和俄國,事態的進壹步發展,①取決於手段的需求,--②取決於紙幣發行的規模,--③取決於貨幣發行機構籌措外匯支付手段的成果(所謂“外匯政策”的成果)。在這種情況下,這3種因素過去能夠並且實際上也這樣形成,現在也可能這樣形成,使得對有關紙幣的估價在“世界市場交流中”,亦即在其同外匯支付手段(今天是黃金)的比值中,定價的發展越來越穩定,有時又重新回升,而從前的鑄幣金屬由於下述兩種原因,按黃金衡量的價格上,則日益下降:a)白銀的生產量增加,價格變得低廉,--b)越來越廣泛地停止利用白銀來鑄幣。真正的(“自成壹體的”)紙幣幣制,恰恰是根本不再期望有效“恢復”金屬貨幣的舊的兌換比值。

(35)

今天,國家的法制和行政管理,在其強制權力的領域裏,能夠實現壹個貨幣的形式上合法的和形式上政府規定的有效性作為“正式貨幣”,如它本身以這種貨幣種類從根本上保持著支付能力的話,這種看法是正確的。壹旦它讓壹種迄今為止是“附屬性的”貨幣或“臨時的”貨幣,成為自由流通貨幣(在金屬貨幣的情況下),或者成為獨立的紙幣(在票證貨幣的情況下),它就不再具有支付能力,因為此時這些貨幣品種將在它身上長積聚,直至它只擁有它們,也就是說,在支付時必須把它們強加於人。

克納普正確地闡述了“阻塞性的”幣制變化的壹般公式。

當然,這卻絲毫尚未說明實質的有效性,亦即沒有說明它同其他實物貨物的交換比值如何,因此也沒有說明貨幣行政管理機構對此是否能夠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施加影響。只要所涉及的是在國內業已存在的或者在國內制造的貨物(以及國內的勞務),那麽政治權力也可能通過消費品的定量分配,控制生產和發布最高(當然也可以最低)價格法令,對此廣泛施加影響,這在經驗上也是同樣可資證明的,正如這種影響有其明顯可感的局限性可資證明壹樣(對此將另作論述)。然而無論如何,這樣壹類措施顯然不是貨幣管理措施。

勿寧說,從事實上看,現代的、合理的貨幣管理確立壹個完全不同的目標:以外國貨幣來影響國內貨幣的實質性定價,即影響外來貨幣品種的稱之為“外匯牌價”的股市價格,而且壹般是爭取“固定”這種價格,也就是說盡可能地長期保持穩定(有些情況下要保持盡可能的高價)。除了威望和政治權力的利益外,同時還有財政利益(有意將來舉借外國貸款),此外還有大的贏利階層的利益,即進口商人的利益,用外國原料加工的國內行業的利益,以及最後,渴望外國產品的階層消費利益,這些都是致關重要的。無庸爭辯,從實際上看,今天的“貨幣支付”政策首先是外匯匯率政策。

這些觀點以及下面的論述,完全是以克納普的《國家的貨幣理論》內的觀點為基礎的。這本書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是德國的最偉大的之壹:文字精湛,學術思想敏銳。然而,幾乎所有的專業批評家們的眼睛都盯在(相對來說比較少量的、自然也並非無關宏旨的)被棄置壹旁的問題。

英國當年也許還是半心半意地勉強采用金本位制,因為希望作為鑄幣原料白銀在貨幣比值中定價太低,所有的按現代方式組織的、治理井然有序的國家,無疑都因此而或者向純粹金本位幣制,或者向金本位幣制輔之以附屬性的有限法償銀幣,或者向著有限法償銀本位幣制或者調節的票證幣制過渡,(後兩種情況)都輔之以壹種旨在獲得黃金來滿足國外支付的貨幣管理政策,以保持同英國黃金貨幣的盡可能固定的外匯比價。向純紙幣幣制過渡的情況僅僅是由於政治災難的結果,作為對付自己無力用迄今正式使用的貨幣支付的補救形式而出現的,--盡管現在已經大量采用純紙幣幣制。

對於那種外匯政策目的(固定匯率,今天是與黃金的比值)來說,不僅僅自己的、有效的黃金物質材料兌換率(黃金匯率)是可能的手段,這種看法是正確的。采用黃金匯率的官許憑證鑄幣種類的幣值,也可能現實地受到強烈的震撼,--盡管可能有機會通過運送黃金和改鑄貨幣,得到外匯支付手段,支付同國外的交往,由於有自己的黃金匯率,總是為這種機會大大提供方便,而只要有自己的黃金匯率存在,就只能通過自然的流通阻塞或者禁止黃金輸出,才可能壹時強烈地幹擾這種機會。然而另壹方面,根據經驗,在正常的和平環境下,壹個實行紙幣幣制的地區,如果具有秩序井然的法律狀況、有利的生產條件和有計劃地采取旨在籌措黃金以供對外國支付的貨幣支付政策,也完全可以達到壹種尚屬穩定的“外匯匯率”,--盡管在相同的其他情況下,要為財政或黃金的需求者作出明顯高得多的犧牲。(如果外匯支付手段是白銀,即在世界上主要商業國家采用“白銀匯率”的話,情況當然也完全相同。)

(36)

外匯貨幣支付政策的典型的、最基本的手段(其具體措施不可能在這裏討論)是:

I.在采用黃金物質材料兌換率的地區:

1.原則上通過商品交換,為不用現金抵償的流通手段的滿足提供保證,也就是說,要求對出售的商品由“可靠的”人士(可靠的企業家)承擔支付擔保,把貨幣發行銀行自己承擔風險的交易,盡可能在這些交易和商品擔保交易上,限制在接受保證的交易上,隨後限制在轉帳支付的交易上,最後限制在為國家理財上;

2.貨幣發行銀行的“貼現政策”,也就是說,如果出現對外支付產生對黃金貨幣的需求的機會,由於黃金外流的危險,這種需求威脅著本國的黃金儲備,尤其威脅著貨幣發行銀行的黃金儲備,這時就提高對購進外匯的利息扣除,--以此來刺激外國貨幣持有者去利用這種利息機會,並給國內的需求造成困難。

II.在采用非黃金的有限法償貨幣幣制或紙幣幣制的地區:

1.如同在上述的1,2中壹樣,采用貼現政策,以便阻止大規模的接受信貸;此外

2.采用黃金貼水政策,--這也是在采用以有限法償銀幣作為附屬性貨幣的金本位幣制區域經常采用的壹種手段;

3.通過自己對外匯的買或者賣,有計劃地推行黃金購買政策,有計劃地影響“外匯匯率”。

然而,這種起初是純粹以“貨幣支付”為取向的政策,也會變成壹種實質的經濟調節。

貨幣發行銀行在發放信貸的銀行之內有著很大的實力地位,後者在很多情況下依仗貨幣發行銀行的信貸。貨幣發行銀行能夠通過這種實力地位促使其他銀行調節“貨幣市場”,也就是說,統壹調節短期的(支付和企業)信貸的條件,並以此出發,進壹步有計劃地調節贏利信貸,不過這樣壹來,也就調節著貨物生產的方向:這是迄今為止在有關政治團體區域裏,經濟行為的資本主義的、形式上唯意誌的、實質的制度最接近“計劃經濟”的階段。

這種在(第壹次世界)大戰前典型的措施,都是在貨幣政策的基礎上采取的,貨幣政策的出發點首先是力爭“鞏固”即穩定外匯匯率,哪怕很希望有所變化,(在采用有限法償貨幣幣制和紙幣幣制的國家裏,)最好能緩慢提高外匯匯率,因此這種貨幣政策到頭來是以最大的貿易地區的物質材料兌換率為基礎的貨幣為取向的。然而,也會有些強大的利益階層靠攏貨幣籌措機構,他們懷抱的意圖則完全與此背道而馳。他們希望有這樣壹種貨幣支付政策,即

1.它降低本國貨幣的外匯匯率,為企業家創造出口機會,以及

2.它通過增加貨幣的發行,即白銀材料兌換率與黃金材料兌換並存(這將意味著白銀材料兌換率取代黃金材料兌換率),而且可能通過有計劃的發行紙幣,來降低貨幣對國內貨物的換出比值,這與提高國內貨物的貨幣(面值)價值是同壹回事。目的是創造贏利企業貨物生產的贏利機會,用國內貨幣面值計算,貨物價格提高,被視為增加國內貨幣的也許是最快的後果,因而也是在外匯比價中降低國內貨幣價格的最快的後果。這種有意推進的過程就稱為“通貨膨脹”。

於是,壹方面:

1.在貴重金屬的生產價格大幅度下降和產量大幅度增加(賤價擄掠貴重金屬)的情況下,采用(任何壹種)物質材料兌換率,在實行貴金屬幣制的地區,至少對很多的產品都會產生壹種明顯可感覺到的漲價傾向,也許所有的產品都在不同程度上價格所有上漲,雖然這(在其深遠影響方面)並非無庸爭辯,然而卻很可能會出現的。另壹方面,下述情況卻是無庸置疑的事實:

2.在實行(自成壹體的)紙幣的地區,貨幣支付政策的管理,在財政拮據的時候(尤其是在戰爭的時候),壹般都使它們的貨幣發行僅僅以其戰爭的財政需要為取向。同樣,實行物質材料兌換率或者有限法償金屬貨幣的國家,在這樣壹些時候,不僅--這並非必然會導致持續的幣制的變化--中止它們的票證流通手段的兌換,而且除此而外,也還通過純粹以財政(又是:戰爭財政)為取向的紙幣的發行,向著確定的、純粹的紙幣幣制過渡,這時,變成為附屬性貨幣的金屬幣,由於在確定同紙幣面值的比價時金屬幣的升水被否定,因而僅僅能用作非貨幣用途,亦即貨幣用途的功能消失了,這當然也是確鑿無疑的。最後,在發生這種向純粹的貨幣幣制和暢行無阻地發行紙幣的轉折的情況下,實際上出現了大規模的通貨膨脹,並帶來種種後果,這種情況也是肯定的。

對所有這些情況(1和2)進行比較表明:

A.只要存在著自由的金屬流通貨幣,那麽“通貨膨脹”的可能性是極其有限的:

1.“從機械上講”,因為可以拿來用於作鑄幣目的的有關貴重金屬的數量,盡管可采取靈活的方式,但終究是有固定界限的。

2.“從經濟上講”(在正常的情況下),因為只有根據私人有關利益階層采取主動才制造貨幣,造幣的渴望是以按市場為取向的經濟的支付需求為取向的。

3.此時,只有通過把迄今通行的有限法償金屬貨幣(例如,今天采用金本位制國家中的銀幣),變為自由的流通貨幣,才可能發生通貨膨脹。誠然,有限法償貨幣的金屬生產成本大大低廉,產量大大增加,才會廣泛出現這種形式的通貨膨脹。

4.流通手段的通貨膨脹只能由於信貸的延期,作為流通手段,十分長期的和逐漸的增多,才是可能設想的,而且雖然是靈活的,但終究由於要考慮貨幣發行銀行的償付能力而受到固定限制的。在這裏,只有在銀行出現無力償付危險時,才存在著劇烈通貨膨脹的機會,也就是說,通常又是在受戰爭制約的紙幣幣制的情況下才會這樣。

像瑞典潛伏著受戰時出口制約的黃金“通貨膨脹”,這種特殊情況很特別,這裏恕不論述。

B.存在著自成壹體的紙幣幣制的地方,也許並非總是通貨膨脹的機會本身大壹些,--因為在戰爭中幾乎所有國家都過渡到紙幣幣制--,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通貨膨脹後果的發展的機會,無論如何要明顯大得多。財政困難和由於通貨膨脹價格上漲要求提高薪俸與工資以及其他費用的壓力,明顯可感到它有利於縣長財政管理的這種傾向,即哪怕沒有困頓的絕對的逼迫,而且有可能通過作出重大犧牲來擺脫這種種困難,卻繼續執行通貨膨脹政策。無疑,正如(第壹次世界大戰期間和戰後)協約國情況,德國的另壹種情況,以及奧地利和俄國的第三種情況所表明的那樣,區別僅僅是在量的方面,然而無論如何,是明顯可感覺到的。

因此,貨幣支付政策,特別是在采用附屬性的有限法償金屬貨幣或者實行紙幣幣制的時候,也可能是通貨膨脹政策(不管是多本位金屬幣通貨膨脹政策也好,或者“濫發紙幣的”通貨膨脹也好)。在像美國這樣壹個對外匯匯率相對來說不太感興趣的國家,在沒有任何財政動機的十分正常的時期,有壹段時間,貨幣支付政策曾經是名符其實的通貨膨脹政策。今天,在不少要聽任戰時支付手段膨脹的國家裏,由於困難的壓力,在戰後也曾仍然保持通貨膨脹政策。通貨膨脹的理論在這裏不作闡述。首先,它總是意味著為某些特定的有關利益階層創造購買力的壹種特別的方式。這裏只想指出,對貨幣支付政策進行實質上計劃經濟的合理的領導,在行政貨幣尤其是紙幣方面,似乎要容易得多,但是,正是這種領導特別容易服務於(從穩定匯率的觀點上看)不合理的利益。

因為貨幣支付政策,因而也是貨幣制度,在流通經濟裏的形式上的合理性,根據貫穿迄今為止所論述的意義,只能意味著排除這樣壹些利益:1.它們或者不以市場為取向--例如,國家財政利益--,2.它們或者對盡可能保持穩定的外匯比值作為合理計算的最佳基礎不感興趣,而是相反,它們對通過通貨膨脹和保持通貨膨脹的手段,采用特別手段為某些特定範疇的有關利益階層創造購買力,卻耿耿於懷,哪怕是沒有財政拮據的窘境。當然,最後這種事情究竟值得歡迎,還是該受指責,不是經驗上要回答的問題。可是,在經驗上出現這種情況卻是確定無疑的。除此之外,在流通經濟裏貨幣和流通手段的制造,是那些“唯利是圖”的有關階層所幹的營生,而不是以需求有“適當的”貨幣數量和“適當的”貨幣形式,壹種以實質的社會理想為取向的觀點,很可能恰恰把這壹事實作為提出批判的緣由。如果他們的立論正確的話,只有行政貨幣,人們才能“控制”,而不是流通貨幣。因此,行政貨幣,尤其是可以廉價按照隨心所欲的數量和品種印制的紙幣,從根本上說,是用--不管什麽樣的--實際上合理的觀點看,制造貨幣的特殊手段。然而,這種立論在形式上是有邏輯說服力的--不過,將來與今天壹樣,主宰世界的,將是個人的“利益”,而不是壹種經濟管理的“理想”。面對這壹事實,這種立論的價值自然就有其局限性。但是,這樣壹來,(在這裏所堅持的意義上的)形式上的合理性,與(恰恰對於壹種完全不從物質材料兌換率角度上考慮鑄幣金屬問題的貨幣支付管理來說,在理論上可以構想的)實質上的合理性,在這壹點上也存在著可能的沖突;而爭論的關鍵僅僅在這個問題上。

顯而易見,這整個辯論是壹種對克納普的傑作《國家的貨幣理論》(1905年第1版;1918年第2版[1921年第3版;1924年第4版])的商榷,自然,討論僅僅保持在這個範圍內,而且在這個範圍內也是極為扼要概括,完全不作任何細微的探討。與該書作者的意圖相反,然而也許並非完全沒有該著作者的過錯。這部著作壹問世,立即被閹割,用於作價值判斷,而且自然而然地特別受到“濫發紙幣的”奧地利的貨幣支付管理當局的狂熱歡迎。這些事件沒有在任何壹點上證明克納普理論的“不對”,然而也許顯示出,它的確在實質的貨幣效用方面,論述不夠完美,這無論如何是確定無疑的。這壹點隨後將進壹步論述。

關於國家貨幣理論的補遺

克納普勝利地證明:最近的任何貨幣支付(支付手段)政策,由國家直接執行也好,由國家調節也好,在爭取向金本位幣制或者向壹種盡量接近它的、間接的黃金兌換率幣制過渡時,都是由“對外幣的兌換率”決定的:註意本國貨幣在外國貨幣中的外匯匯率,首先是在英國貨幣中的外匯匯率。由於同最大的貿易區和在世界交往中接觸最廣泛的支付的“經紀人”金本位國英國有著“錢幣等價”,德國首先停止銀幣的流通,然後是法國、瑞士和“貨幣同盟”的其他國家,同樣還有荷蘭,最後是印度,把它們迄今為止作為自由流通貨幣的銀幣變為有限法償貨幣,而且還間接地為對外支付作黃金兌換率的安排。奧地利和俄國也亦步亦趨。這些貨幣地區的“貨幣支付”管理機構推行“自成壹體的”(即不能兌換的、本身起著貨幣作用的)紙幣,同樣采取了間接的黃金兌換率措施,以便至少能隨時用黃金向外國支付。也就是說,實際上,它們感到至關重要的僅僅是要有(盡可能)固定的外匯匯率。因此,克納普認為:造幣材料和整個物質材料兌換率問題只有這種意義。他得出結論,那些(紙幣管理機構的)其他間接的黃金兌換率措施以及直接的物質材料兌換率措施(請看奧地利和俄國!),就滿足了這種“對外匯率”的目的。這雖然--在其他情況相同的條件下--對於物質材料兌換率來說,絕不是在字面上都是絕對正確的。因為只要兩個采用相同意義上的物質材料兌換率(或者兩者都采用黃金兌換率,或者兩者都采用白銀兌換率)的貨幣地區之間,不存在著雙方相互禁止鑄幣外流,那麽相同意義上的物質材料兌換率這壹事實,無疑會大大有助於匯率的鞏固。然而,只要這確實是真的--而且在正常的情況下,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這確實是真的--,卻還沒有證明:在選擇造幣“材料”時,只能考慮前面那種觀點。今天在選擇造幣材料時,首先壹方面是金屬貨幣(今天首先是金幣和銀幣),另壹方面是票證貨幣(復本位制和有限法償貨幣的特點,我們前面業已談過,我們現在有理由暫時擱置不談)。

那種觀點聲稱:此外,紙幣幣制和金屬幣制起著相同方式的作用。就在形式上,差別就很大:紙幣總是“行政貨幣”,金屬貨幣可能是行政貨幣,但並非必然如此;紙幣可能(在充分的意義上)不采取物質材料兌換率。在“被貶值的”指券和將來在普遍停止作為貨幣流通時也許被“貶值”為工業原料的白銀之間的差異,不會等於零(而且克納普偶而也承認這種觀點)。無疑,紙張曾經有過而且恰恰是現在(1920年),像貴重金屬壹樣,不是壹種隨時“隨心所欲”儲存的貨物。但是,1.客觀生產的可能性;2.生產同考慮中的需求相比較的成本,兩者差別是巨大的,而且無論如何,金屬比較上如此強烈地受到現有礦藏的制約,因此可以這樣說:“貨幣支付”管理機構如果下定決心,在正常的情況下,確實可能(第壹次世界大戰之前!)隨時(比較上)“隨心所欲”不管用多少數量的紙張來制造行政紙幣(甚至完全可以用銅幣--在中國--來與銀幣、尤其是金幣進行比較)。而且耗費(比較上)微不足道的“成本”。最最重要的:可以純粹酌情考慮采用多少種面值的鈔票,可以隨心所欲地確定紙幣的面值額,與所用紙張的量沒有什麽關系。鑄造金屬貨幣時,顯然只在輔幣形式中出現過,也就是說,遠遠不是在同樣的規模和意義上。利用造幣金屬情況並非如此。造幣金屬的數量,雖然有壹定的靈活性,但與造紙可能性的大小相比,無論如何,其數量的大小要確定得多,不能與造紙可能性的大小相比,無論如何,其數量的大小要確定得多,不能與造紙“同日而語”。也也就是說,造幣金屬的量是有限的。誠然,倘若貨幣支付管理機構僅僅以對外匯率為取向,即以(盡可能)固定的匯率目標為取向,那麽,這時它正是在制造紙幣時也存在著準則方面的既定限制,哪怕不是“技術上的”限制:克納普對此可能持異議。在這壹點上,他在形式上--然而也僅僅在形式上--是對的。

“自成壹體的”紙幣情況又如何呢?在這裏,克納普也會說,情況相同(請奧地利和俄國):“只不過”金屬短缺的技術的和“機械的”障礙沒有了。這毫無意義嗎?克納普對這個問題未置可否。他也許會說,對(壹種貨幣的)“死亡,無可救藥”。然而,(我們在這裏想撇開目前這種紙張絕對滯產不講),過去和現在都無庸爭議地既存在著,1.政治行政機構領導者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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