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依據
(壹)《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1987年公布)。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
(四)《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
(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0〕64號)。?
二、辦理對象
申請人為按照規定可以舉借外債的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
三、辦理條件及需要提交的資料
(壹)非銀行債務人外債登記-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辦理條件:
非銀行債務人應當在不晚於外債提款前3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無論期限長短,均應在境外債券交割後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非銀行債務人融資租賃、售後融資性回租也應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
已辦理簽約登記的外債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額、債權人等,非銀行債務人應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提交資料:
1.書面申請(選擇宏觀審慎模式的機構,附《宏觀審慎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情況表(企業版)》)(加蓋公章的原件)。
2.加蓋公章的外債合同主要條款復印件(境外發行債券的,需提供認購協議或全球債券證書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選擇宏觀審慎模式的機構,提交上年度或最近壹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批準文件(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文件,如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選擇“投註差”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商務部業務系統統壹平臺打印的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頁面(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5.因外債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化,需辦理外債變更登記的,還需提供原《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