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技術合作項目包括中方派技術人員向受援國提供技術指導、技術合作和技術服務的項目、與受援國合作管理、合作經營的項目等。第二條 對內結算依據
本暫行規定僅供給各投標單位參加援外技術合作項目投標報價參考,對內結算以總承包合同規定的合同價為準。各單位投標時可根據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在合理範圍內決定報價的各項取費標準,但不得高於本規定所述標準。第三條 費用構成
壹、中國專家費
1、技術服務補貼,該補貼交給派出人員單位;
2、國內差旅費,出國前後的國內交通、住宿費;
3、出國服裝補助費;
4、人身保險費;
5、臥具費;
6、國外津貼;
7、其他費用,如由中方提供而金額較大的醫療費等;
8、艱苦地區補貼;
9、國際旅費,其中包括國際機票費和旅途中轉費。
二、設備材料費,指按兩國政府協議規定,由我國供應從國內或當地采購、轉口的設備材料、維修配件、工器具、燃料(不包括生活燃料)所發生的費用。
三、當地人工費,指按兩國政府協議規定,為生產所必須雇用的當地工人的工資和福利。
四、管理費,指為組織和管理中國專家、組織供應設備零配件、原材料所發生的費用,含出國人員的護照費、簽證費、體檢防疫費、後勤管理費、辦公費、管理人員國內交通旅差費、勞動保護費以及總承包單位的合理收益等。
五、不可預見費,簽訂總承包合同後原則上不再補款,但技術服務補貼、出國服裝補助費、國外津貼和艱苦地區補貼如發生政策性調整,原則上可按調整後的標準另行商議。第四條 取費標準
壹、中國專家費
1、技術服務補貼:按(94)財外字第412號文有關規定計算出的國內工資基數×2.5×人數×(國外實際工作月數+休假)。行政單位派出的援外人員和執行經援技術合作任務的現役軍人不支付技術服務補貼。休假時間為:出國時間壹年以內(含壹年)為壹個月,二年以上(含二年)為二個月。
2、國內差旅費:由各投標單位按最短時間和最近路線自行報價。
3、出國服裝補助費:正、副組長每人2000元人民幣,其他人員每人1500元人民幣。
4、人身保險費,每人年500元人民幣。
5、臥具費,貼身臥具壹律由專家自理。協議規定由中方負責住宿的,其他臥具費按實際需要報價。
6、國外津貼:按(94)財外字第412號文規定的標準計算。該津貼中包括夥食費(含燃料費)、私人用車、防暑降溫費、文化娛樂費、夜餐費、貼身臥具、個人行李國內外運雜費用、個人學習資料用具費用、出返國途中零用費等。
7、其他:按實際需要及有關規定報價。
8、艱苦地區補助:按(94)財外字第412號文規定計算。
9、國際旅費:
A:國際機票費,由各投標單位自向有關航空公司詢價,取最低價。
B:旅途中轉費:亞洲及南太平洋國家往返計不超過6天,非洲及拉美國家往返不超過8天。夥食費由專家自理,交通、住宿、機場費等按所經國家(地區)臨時出國標準計算。
技術服務補貼、出國服裝補助費、國外津貼、艱苦地區補貼,如今後國家頒布新的規定,則報價時按新規定計算。
為維護出國專家利益,各投標單位投標報價不得降低本條第3、6、8項費用標準;其他各項可在本條規定範圍內自行報價。
二、設備材料:包括設備材料原價和至工地的運保費。
三、當地人工費:按考察組或我駐受援國使館經商處提供的當地人工費標準計算。不作為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的計算基數。
四、管理費,為A+B之和,計算辦法為:
A:以中國專家費1-7項為基數,費率為:
1-5人 21%
6-10人 18%
11-20人 15%
21-40元 12%
41人以上 9%
B:以設備材料費為基數,費率為5%。
基數為人民幣的,管理費支付人民幣;基數以外匯發生的,管理費相應支付外匯。
五、不可預見費:以上述各項費用之和(扣除出國服裝補助費、國外津貼、艱苦地區補貼)為基數,費率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