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是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
二、 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包括企業自行出口,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的產值總額50%以上;
三、 當年實現營業外匯收支平衡或有余(計算公式為:年末外匯收支余額=上年結轉余額+本年實現營業外匯收入-本年營業外匯支出)。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企業全部產品的產值總額70%以上的,經年度考核合格後,可按《規定》的第八條享受優惠待遇。第四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采用的技術、工藝和主要設備,屬於國家公布的鼓勵投資的項目,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是國內短缺的, 或其產品是新開發的, 或對國內同類產品能更新換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進口的。第五條 壹個企業同時具備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條件的,可擇其壹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第六條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審核確認機關是該企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或經濟特區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但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則統壹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核確認。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三、四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分別向上述審核確認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審核確認。
壹、 產品出口企業申請書或先進技術企業申請書;
二、 合同副本及批準文件;
三、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準文件。第七條 各級審核確認機關收到第六條所列文件後,應在三十天內完成審核事宜,予以確認或不予確認。對於先進技術企業的審核確認,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第八條 《產品出口企業申請書》、《先進技術企業申請書》和確認證書格式,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統壹制定。確認證書分別由前款各級審核確認機關簽署蓋章。正本交申請企業留存,副本分送同級有關部門備案。各級審核確認機關出具的確認證書及企業申請書應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備案。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編制企業年度出口計劃,並定期編報出口實績統計報表,報原審核確認機關,作為考核出口企業的依據。第十條 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原審核確認機關要組織有關部門逐年進行考核。依據本辦法第二、三、四條規定的條件和批準的合同,對企業出口計劃、年度出口實績以及技術指標、產品質量、國產化程度等方面檢查考核。第十壹條 審核確認機關每年要將考核合格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名單匯編成冊,通報有關部門。這些企業可繼續在新的年度享受各項優惠待遇。如年終考核不合格的企業應補交本年度已享受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優惠待遇而減免的稅費。
經確認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原審核確認機關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研究吊銷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證明。第十二條 深圳、珠海、汕頭、廈門經濟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確認考核辦法,由經濟特區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結合經濟特區的實際制訂,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第十三條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對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確認和考核,壹律照此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