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境外個人的報酬,境外機構或者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非資本轉移捐贈、報酬、稅收、偶然所得和經常轉移所得;。
(三)境外機構或者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的其他合法收入。外國投資者以其國內直接投資的合法收入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超過5萬美元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旅行、會議、商品展覽等費用,未辦理外匯支付稅務備案的;境內機構境外代表處的辦公費和境內機構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和補償;境外機構進口貿易項下取得的國際運輸費用;保險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費用,如修理費、油費、港雜費等。;國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預訂和代理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中國取得的所得或收益,包括投資於合營企業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中國出租或轉讓財產(包括不動產)所得,以及向中國境內機構貸款的利息;外國政府(轉)貸款項下利息[包括混合外國政府(轉)貸款]以及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對外融資的利息,如境外貸款、同業拆借、境外代付及其他債務;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無償捐贈援外資金;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和出售證券所得收益;國內個人留學、旅遊、探親等。自用;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入和經常項目轉移項下的外匯返還;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號碼;
(二)住所和經營場所;
(三)註冊類型;
(4)核算方法;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範圍;
(七)註冊資本(資金)及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