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設備、工程用具、日常用品、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生活用品,除個人自制物品外,屬於法定檢驗的,必須進行檢驗。
3.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實行經營資格許可制度。從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應事先向商務部申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企業憑經營資格證書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取得相應的報關出口代碼。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的自用設備(包括成套設備)、材料、建築設備和生活物資,海關憑企業與境外業主簽訂的工程合同或其他文件及出口許可證驗放。
4、壹、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是指經外經貿部批準的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公司出口的用於承包對外建設工程和開展勞務合作等對外合作項目的設備和材料。b、國家外匯管理局文件匯發[2003]107號《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有具體規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出口單位申報出口收匯核銷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核銷憑證: (七)以“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應當提供商務主管部門的承包批準文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和核銷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