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654.38+0.2萬元年收入自行申報時,發現少繳稅,但所得為美元。什麽時候應該用外匯匯率兌換成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納稅人的收入為外幣,因少繳而需補繳稅款的,按照填寫完稅證明前1月最後壹日的外匯牌價計算。這裏僅指外幣收入少繳稅的部分。補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在填寫完稅證明前,按照1月最後壹日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補繳稅款。
因此,納稅人申報的外幣收入不需要重新折算成人民幣收入,只需要將每個月少繳的人民幣加起來重新計算即可。如果是外幣收入未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麽就只將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外幣部分,在填寫補稅憑證前,用1月最後壹天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加上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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