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及其構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遺漏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情節嚴重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廢除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收征收方式的總稱,包括征收對象、稅率、納稅期限、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等。凡是不納稅、不按規定稅率和納稅期限納稅、違反稅收管理制度的應稅產品,都屬於違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國家稅收管理制度,但違反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比如,犯罪活動必然具有逃避國家關稅的性質,但國家的進出口關稅是由海關監管征收的,所以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界定為犯罪,不能界定為偷稅罪,更不能以偷稅罪實行數罪並罰。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壹是擅自偽造、塗改、隱匿、銷毀賬簿、憑證。所謂偽造帳簿、會計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不按照稅法規定設置帳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編造虛假憑證、虛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賬簿、憑證的“塗改”,是指對已有的真實賬簿、憑證進行篡改、合並或刪除,以相互彌補,以少補多或以多補少,或進行表外記賬、表外經營,真假並存,使人對其業務金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采用,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賬簿中分項列示費用或省略或遺漏收入。行為人試圖通過此舉降低應納稅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的方法是,
(1)明銷秘錄;
(2)產品直接定價清償債務後,不作為銷售入賬;
(3)已售出但未開具發票或到達倉庫時帶有白色條紋但未記錄銷售情況;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抵銷售收入;
(5)展品或樣品定價後,不按銷售額核算,等等。此外,在多行開立賬戶,同時使用,但只向稅務人員提供其中之壹,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第三,虛假報稅。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收入等內容進行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壹項,有時虛報幾項。
以上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稅犯罪的概括。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偷稅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而且每種行為往往都包含壹些具體的偷稅方法,常見的有:
1.偽造或篡改賬簿和憑證是最常見的逃稅方式。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采用,壹般不建賬或不按要求建賬,使稅務人員無法了解其經營收支情況。比如,個體商店老板在自制的紙質賬本上記錄收支情況,使用壹些只有他自己看得懂的數字和符號,經反復檢查監督,仍以“不識字”、“不識字”為由拒絕建帳,實際上是偷稅漏稅的機會;國有和集體企業經常通過偽造或篡改賬簿來逃稅。企業必須設置賬簿,所以在這方面,企業往往會少用賬簿來逃稅。比如某集體企業是生產火柴的,企業負責人為了少交稅,重新計算料池,重新列成本,多提費用少提折舊等,在賬本上“寫文章”。,並偷逃所得稅和增值稅。對職工個人而言,通過工資以外的多重利益手段逃避個人收入調節稅。通過以上手段,賬面收入與實際收入、賬面支出與實際支出之間存在巨大差距。結果少交各種稅50多萬。
2.設立“小金庫”,設立表外賬戶。納稅人設立兩個賬戶,真賬和假賬,真賬實用,但假賬作為真賬交給稅務人員檢查,作為計稅依據。有的是營利性企業,即在假賬上人為制造虧損,有的把大額業務金額算到實賬上,而把小額業務金額記到假賬上,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從而少繳稅。
3.多線開戶隱瞞收入。有的納稅人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同時使用,但只向稅務機關提供壹個,隱瞞了大量實際收入。比如某企業在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都有賬戶,但只在稅務機關登記了工商銀行賬戶。壹年之內從工行拿了200萬,從建行拿了654.38+0.5萬,可見偷稅漏稅比例之大:為了逃避檢查,破綻暴露。
4、假借發票,偷稅漏稅。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的記賬憑證,也是商品銷售者的納稅依據,所以壹些不法分子為了偷稅漏稅,就動起了歪腦筋,在發票上做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程序,開具發票壹式兩份,內容要完全壹致。壹份給客戶,另壹份留作存根備查。前者是所謂的“頭”,後者是所謂的“尾”。行為人只是如實填寫發票,卻遺漏了存根,形成了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巴”為計稅依據,行為人可以逃稅;更有甚者,銷毀或隱藏發票存根的損害更為嚴重:此外,壹些行為人塗改發票以從中獲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
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