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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務局的行政復議應該找誰?

如對稅務局不服,可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級部門(單位)提出復議。

依法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復議機關為市局。另外,視為市局本身的執法行為,復議機關是市政府。國稅局是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因此,如果對縣國稅局作出的涉稅決定不服,應向上壹級稅務機關即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即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由哪些行政機關管轄,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壹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是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或者上壹級公安部門。

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

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 (壹)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征收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稅收征收對象、稅收征收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扣稅、適用稅率、納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稅收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代扣、代收、代收稅款的行為。(2)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取、開具發票等。(四)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5)稅務機關行政處罰:1。罰款;2。沒收財產和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6)稅務機關未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核發稅務登記證;2。為境外經營活動開具完稅憑證和稅務管理證明;3。行政賠償;4。行政獎勵;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七)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八)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的。(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十)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評級行為。(十壹)稅務機關發出的停止出境通知書。(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違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前款規定不包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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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人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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