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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哪些大額交易,如果沒有發現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大額交易,在未發現交易或可疑行為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不得報告:

(1)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支取或轉存,而是將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連續存入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賬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中轉為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轉換為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賬戶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外匯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之間的轉換。

(3)交易壹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政協機關、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但不包括其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在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互換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更正和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1.金融機構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關的,無論涉及金額大小、資產價值多少,都應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應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控標準,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控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和行為,以及交易的來源、金額、頻率、流向和性質的異常情況,並應參考以下因素:

(壹)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規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預警、犯罪類型報告、工作報告。

(三)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和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書。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因素。

中國政府網-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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