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交通罰款提出上訴的程序如下:
(1)可以去當地交警隊投訴交通違法行為;
(2)可以向作出處罰的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材料有哪些?
1.申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2、申請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3.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違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4.申請人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5.代理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供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相關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