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外旅行社必須在旅遊團入境前將旅遊團應支付的旅遊費用匯入我行在中國銀行的旅行社賬戶。
(二)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期間因旅遊項目增加而增加收入的費用,應當在旅遊團離境前結清。
(3)外國旅行社因故延期付款,必須征得我旅行社負責人同意。超過本條第壹款或第二款規定的應付差旅費期限交貨的,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按照未償還的外匯保值金額和中國銀行公布的該筆外幣透支利率收取。
(四)外國旅行社的差旅費結算必須堅持外國旅行社成組預付和我國旅行社統壹計算。第四條我國旅行社與外國旅行社建立業務聯系,必須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對境外旅行社支付差旅費、支付期限、拖欠滯納金及其他相關賬目結算等條款作出具體規定。第五條對不守信用、拖欠旅遊費用,給我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外國旅行社,受損的我旅行社應及時向當地旅遊局和國家旅遊局報告。國家旅遊局將向全國通報。國內旅遊部門和單位不得與被通報的外國旅行社建立業務關系。已經建立業務關系的,必須采取措施清理賬目,中斷業務往來。繼續溝通的,對單位負責人進行查處。第六條。因個人過失造成賬款拖欠,造成壞賬和其他經濟損失的,根據過失性質和損害程度,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和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凡經營招徠和接待外國遊客業務的旅行社,在與外國旅行社簽訂合同或協議時,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八條國家旅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依照本辦法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