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歸僑、僑眷出境探親的照顧性規定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歸僑、僑眷按照國家有關探親規定獲準出境探親的,在批準的假期內,其工作、 租住的公房應當保留。
第二十五條 歸僑、僑眷出境探親或者定居的,按照規定可以兌換外匯;出境定居的,其領取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保障歸僑、僑眷出境探親的權利。
歸僑、僑眷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出境探親的待遇。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出境定居,經批準出境定居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七條 歸僑、僑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其依法擁有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國務院任務辦公室-中華人民***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