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同壹筆離岸轉售業務原則上應在同壹家銀行以同壹幣種(外幣或人民幣)結算。
對於不能按此規定辦理的離岸轉售業務,銀行在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後可直接辦理,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特殊離岸轉售”,自辦理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外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