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兌90天(含)以內的遠期信用證和90天(含)以內的海外代付。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後再進行境外支付的,兩者合計不得超過90天。在期限、金額、時間上,境外代付與進口合同、進口貿易融資存在合理的對應關系。
(2)同壹法人銀行50萬美元(含)以下的非居民個人存款。
(三)經外匯局批準以非居民名義開立的各類外國投資者專用賬戶的余額。
(四)外匯局明確規定的其他不需要納入指數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