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攜帶證》的程序是:準備好材料,包括護照、有效簽證或簽註、存款證明(利息清單或取款憑條)或相關購匯憑證。如從直系親屬外匯存款中提取外幣現鈔的,還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公證書)。出境人員持上述審核材料向存款銀行或購匯銀行申領《攜帶證》。銀行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上述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海關憑此《攜帶證》放行。銀行向出境人員核發《攜帶證》時,不得超過本行存款證明的金額或購匯金額,銀行核發的《攜帶證》每張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攜帶證》應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準章”或“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並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壹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廢。
對使用多張《攜帶證》的,若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累計總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按規定,每位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如有特殊情況,可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攜帶證》,需準備的材料與上述基本相同,外匯局審核出境人員提供的材料無誤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其核發《攜帶證》,並留存書面申請及其他材料的復印件5年備查。海關憑此《攜帶證》放行。/zd/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