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或者壹年內因走私受過行政處罰兩次,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 * *如果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已經查封、扣押的物品,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