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也即是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電子口岸IC卡,首次領單,還需要出口合同才能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如果不是核銷員本人,除以上外要帶代領證明和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