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賬戶是托管在經濟活動中最常見的應用。托管賬戶是指以存款人或第三方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該賬戶存款在符合條件時可以交付給債權人,也可以返還給存款人。如我所代理的大型房地產項目開發商向外資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設立壹個托管賬戶(在香港通常是貸款人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的賬戶),借款人必須將項目的預售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項下的款項全部存入該賬戶。除非滿足下列條件之壹,否則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款項:(1)向貸款人支付(包括貸款本金)(2)該賬戶資金總額已超過借款人下壹次還款金額、利息及其他應付費用,以及完成項目建設的成本和正常支出(包括納稅等。).
2.托管信用證
托管信用證是二戰後國際貿易領域應用的壹種新型信用證。二戰後,由於外匯短缺,壹些國家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設計了代管信用證,在中國翻譯為附條件支付信用證,又稱委托信用證。出口商根據進口商開證行開具的托管信用證規定的條款開具匯票,但匯票只能在進口商銀行議付或付款。所得外匯不能匯入出口商在國內開立的賬戶,必須存入在進口商銀行開立的“私人進口托管賬戶”。這個專用賬戶裏的資金不能隨意使用,只能在出口商從進口商所在國購買同等數量的商品並支付貨款時使用,也就是說只能用於轉賬。當然,在實際操作中,收入和支出的外匯金額不太可能完全相同,差額可以由買賣雙方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3.托管合同
這裏所說的托管合同是指計算機軟件貿易中常見的壹種計算機軟件源代碼托管合同。在計算機軟件開發過程中,設計人員通常用高級計算機語言編寫源代碼程序,然後將源代碼程序翻譯成計算機可讀的目標代碼程序。如果用戶獲得了軟件所有者的源代碼,他們不僅可以輕松地復制軟件,還可以借助源代碼改進軟件或開發更高級的軟件。因此,軟件所有者在與用戶談判軟件許可合同時,壹般不願意將源代碼提供給用戶。但是,在軟件許可合同中,軟件所有者有改正軟件錯誤、改進軟件功能和維護軟件的義務。但是,壹旦軟件所有者沒有盡到這壹義務,而用戶沒有源代碼,無法自己完成,用戶就會陷入尷尬的境地。為了使軟件許可合同能夠達成,人們在軟件貿易實踐中逐漸采用代管合同的形式,即軟件所有者和用戶* * *與第三方(通常是專門從事此項業務的機構)簽訂代管合同,合同規定軟件所有者應將交易軟件的源代碼交給第三方保存。第三方有保密義務(不會使用或泄露給包括用戶在內的其他任何人)。只有當軟件所有人未能按照軟件許可合同的約定向用戶提供軟件修改、維護等服務,或者軟件所有人因破產(作為法人)或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作為自然人)而不能履行軟件許可合同時,第三方才可以向用戶公開源代碼。買賣雙方已就商品、價格、交貨日期等達成協議。,雙方同意使用富通銀行的托管業務進行支付;
b .買方將本合同項下的款項轉入e-crawl業務下的賬號;
C.保管暨代付款服務通知賣家款項已經收到;
d .賣方履行合同,買賣雙方就合同產品驗收達成壹致,然後通知銀行;
E.富通銀行托管(Fortis Bank ESCROW)在收到雙方同意的指令後,會將賬戶內的貨款轉到買方賬戶。托管銀行只是為互不相識的買賣雙方提供壹個平臺,作為雙方付款的擔保,類似於D/A、CAD等保理業務。
它具有保險高、成本低(手續費很少,至少是貨款的0.85%)、操作簡單、雙方容易接受的特點,所以適合出口壹些重型設備、電腦、租賃貨物、汽車、輪船、飛機等商品。目前經營托管業務的銀行不多,良莠不齊,需要區別對待。這項業務所使用的法律規定在各個國家並不統壹。壹般來說,它是根據支持逃逸業務的銀行的$ TERM和條件來執行的。銀行不負責買方是否能收到貨款。但只要賣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相關義務,買方同意收貨,就可以獲得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