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和政府的關系是各國宏觀經濟管理中不可忽視,也無法回避的問題。壹個經濟的發展情況及潛力如何,首先取決於宏觀經濟機制是否健全,運作是否有效。只有具有充分獨立性的中央銀行,才能帶來穩定壹貫而又機動靈活的貨幣政策,這正是健全的宏觀體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壹個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中央銀行,是確保貨幣政策法律機制健康運作的首要條件。而就獨立性而言,德國的中央銀行最具代表,其現已成為獨立體制的代名詞,成為當今眾多經濟學家和金融組織所有、推薦的模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亦不例外。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指法律賦予中央銀行在國民經濟宏觀調控體系中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自主權,以及為確保自主權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關法律措施。其內容有兩個部分,壹是中央銀行自主權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銀行在行使自主權時受制於其他法律主體的程度,亦即要處理中央銀行和其他法律主體(尤其是政府)之間的關系。從壹定意義上講,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就是中央銀行法律地位的確定問題。世界各國中,德國擁有獨立性最強的中央銀行,即德意誌聯邦銀行。德意誌聯邦銀行的獨立性特色在《聯邦銀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該法的核心即在於為德國央行的獨立性地位提供了合法的制度保障。 德意誌聯邦銀行組織獨立性方面的考察
《聯邦銀行法》第3條明確規定:德意誌聯邦銀行是公法意義上的聯邦直接法人。雖然該條接著規定了聯邦銀行的設立資本2.9億德國馬克歸聯邦政府所有,但是,法律賦予聯邦銀行完全的自主權,其組織上不受總理的領導,不受政府的監督,也不受銀行監督局的檢查。政府作為最大的股東對央行的業務不得進行幹涉。該法第12條規定: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權力與職權時,聯邦銀行不受聯邦政府指令的幹涉。在管理組織機構上,聯邦銀行由中央銀行理事會、執行理事會和州中央銀行執行理事會***同完成,但最高管理機構是中央銀行理事會,它也是獨立於政府單獨行使最高管理權的。另外,德國中央銀行的人事任免制度亦保證了其組織上的獨立性。德意誌聯邦銀行具有最高國家行政級別,直接向議會負責,其行長由總統任命,任期8年。這就使得聯邦銀行行長不受總統和政府更叠的影響,從人事組織上保證了聯邦銀行各項經濟政策的獨立性和延續性。
聯邦銀行與政府關系的角度考察
《聯邦銀行法》對上述兩者關系問題非常重視,並設專章(第3章)對此予以專門規定。聯邦銀行與政府的關系,充分體現著聯邦銀行的最大特點,亦即,中央銀行對政府和議會的適當程度相當獨立性,從而保證央行能夠有效的完成法律所規定的包括穩定貨幣在內的壹切任務。壹方面,《聯邦銀行法》明確規定,聯邦銀行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活動時不受政府的幹預,雖然聯邦政府的代表有權出席聯邦銀行董事會,有權向其提出建議,但無最後之表決權,只能提出異議,可要求董事會推遲表決,但最多只有兩周。另壹方面,該法也規定聯邦銀行在保衛本身任務的前提下,有責任支持政府的壹般經濟政策,並與之合作,就具有重大貨幣政策意義的事項向政府提供咨詢,並應政府的要求回答問題和提供情報。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法律規定的聯邦銀行必須與政府合作緊密合作的義務與其獨立行使貨幣政策的原則是不矛盾的。因為兩者的根本目的是壹致的。根據“經濟穩定增長法”,聯邦政府的壹切經濟政策措施都必須在自由市場經濟的框架內,同時有利於達到物價穩定、高度就業、外匯平衡和穩健而適度的經濟增長。上述目的亦為聯邦銀行的根本目標之所在。但是,如若政府的政策偏離了上述方向,聯邦銀行可以不支持其政策而獨立依法行使貨幣政策權,因為對其而言,保衛貨幣是其壹貫的、不可抗拒的唯壹目的。壹言以蔽之,德國聯邦銀行與聯邦政府的關系是在獨立基礎上的緊密合作關系。
職能方面考察亦十分明顯
從職能方面考察,聯邦銀行的獨立性亦十分明顯。《聯邦銀行法》第3條規定:德意誌聯邦銀行利用本法賦予的貨幣政策權限,調節貨幣流通和經濟的資金融通,以達到保衛貨幣的目的,並從事國內外支付事務的銀行清算。並且,聯邦銀行在行使上述職權時不受政府指令的幹涉。具體的說,德意誌聯邦銀行的職能包括以下幾點,但應當指出的是,聯邦政府每項職權的行使,法律都賦予其排他性的專屬職權。首先,發揮中央銀行貨幣發行銀行的職能。按照《聯邦銀行法》,聯邦銀行有壟斷發行貨幣的權力,並且應當確保有效控制貨幣流通量,維持貨幣穩定。其次,實施“銀行的銀行”職能,即發揮最後貸款人的作用。聯邦銀行通過法律規定實施對銀行信貸的控制,其手段有最低準備金政策、貼現、信貸和公開市場政策、存款政策。再次,實施“國家的銀行”的職能。《聯邦銀行法》規定:聯邦銀行可以對聯邦政府、州政府、聯邦鐵路和郵政等公***部門以及某些特色機構,按照市場利率發放貸款。在該職能實施時,央行獨立性的缺失是最容易導致災難性的通貨膨脹。因為,壹旦央行喪失獨立性淪為政府籌款的工具而任意擴張政府信用,極有可能導致政府向銀行無限透支和任意擴大貨幣發行,從而引發通貨膨脹。因此,德國法律第20條規定了聯邦銀行向政府公***部門貸款的最高限額,這亦是為保證央行獨立性的壹項措施。最後,貨幣儲備管理者的職能,亦即聯邦銀行作為德國官方貨幣儲備的唯壹機構,有責任保證國家國際現金支付的能力,這也是聯邦銀行獨立行使職權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