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盜竊罪司法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刑法對盜竊罪的處罰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數據:
1992+10月公安部發布的《公安部關於修訂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中關於立案標準的規定;
對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無論被盜財物數額大小,公安機關都應當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列為刑事案件;破門窗、入室盜竊、扒竊、用刀片等工具盜竊或攜帶兇器盜竊,無論被盜財物數額大小,都屬於刑事案件。
明顯是累犯犯罪或者壹人多次犯罪,情節或者後果嚴重,其他案件未達到規定數額標準的,也是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進行偵查,通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當及時確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情節、後果嚴重的,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列為情節嚴重。個人詐騙、哄搶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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