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涉及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的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和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20噸以上的;
2.因非法經營食鹽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煙草專賣專營企業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的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萬元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或者非法所得數額達到654.38+萬元;
(三)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違法經營金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的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為了保證市場的正常秩序,在我國,壹些關系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利益的物資被限制交易。經批準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未經批準經營是違法的。所謂限帶物品,是指按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規定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消費品,以及由國家指定的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專賣品(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首飾和貴重藥材等。哪些商品限制買賣,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這些都是國家為了調節特定商品的市場而制定的特殊規定。擅自經營限制銷售商品,給國家限制銷售商品市場造成了極大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