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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企業出口應稅貨物作為內銷申請進項稅抵扣憑證需要攜帶哪些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視同內銷抵扣進項稅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8〕265號)和《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貨物, 已申報退稅但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辦理有關單證的貨物,以及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增值稅的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或征收增值稅,符合條件的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抵扣進項稅。 外貿企業出口被視為國貨業務的特殊性,稅收政策強,企業經營要求高。有必要討論壹下與外貿企業相關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問題。

壹、明細會計科目的設置

設置“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計算出口視同內銷的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轉內銷”用於計算出口轉內銷的業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壹經出口視同內銷)”用於計算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壹經出口即視同內銷)”用於計算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增值稅的貨物,即退稅率為零的貨物,不同於“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貨物,以及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填制相關憑證的貨物”。為便於核算,建議有此類業務的企業增設“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零退稅)”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第二,會計

在賬務處理方面,外貿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貨物,以及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單證的出口貨物,與在境內銷售的貨物不完全相同。對於視同內銷的出口業務,應先沖減出口收入,同時確認內銷收入,預提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為:

(1)壹般納稅人以壹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人民幣外匯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2)壹般納稅人以原材料加工轉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和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報價)÷(1+征收率)×征收率。

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1)出口收入轉為“出口視同內銷收入”,同時計提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A+B)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a(金額為《企業出口貨物稅務聯系單》中“人民幣離岸價”除以1.17的金額,即應納稅額,假設為a)。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壹經出口視同內銷)B(金額為《企業出口貨物稅務聯系單》中的“銷項稅額”,假設為B)

(2)出口成本轉換為“出口銷售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金額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中“金額”欄的數值)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出口

(3)憑“進項稅額抵扣憑證”,沖銷原相關增值稅處理憑證。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不退稅成本)紅色(假設-C)

應收出口退稅等科目紅字(假設為-D)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紅色(-c)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移-出口)紅色(-D)

而c+d =在“進項稅抵扣憑證”中“抵扣稅額”欄的數值。

外貿企業必須憑相關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批量購買向主管稅務機關單向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應稅貨物作為內銷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采購批量訂單全部壹次性轉為當期內銷抵扣的,憑證“抵扣稅額”欄以進項發票或采購批量訂單上“本余額”的金額乘以稅率填列;如果其中壹部分在當期轉為內銷抵扣,稅務機關應先為其開具進貨批次清單,同時按照進貨批次清單中申報的金額乘以稅率填寫憑證的“抵扣稅額”欄。

(4)結轉進項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壹出口就視同內銷)(假設E)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出口)e

且e = c+d =在“進項稅抵扣憑證”中“可抵扣稅額”欄的數值。

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增值稅的貨物,即退稅率為零的貨物,在出口時已知沒有退稅,應計提繳納銷項稅,所以稅務機關壹般只受理“企業出口貨物征稅聯系單”,核定確認銷項稅,不辦理“進項稅抵扣憑證”。因此,企業在入賬時應確認出口視同內銷收入,直接計提銷項稅,結轉成本,會計分錄如下:

(1)貨物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出口退稅為零)

貸:應付賬款等科目

(2)銷售確認入賬。

借:應收賬款-國外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出口視同內銷。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出口退稅為零)

(3)成本結轉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視同內銷。

貸:庫存商品等科目。

第三,稅收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貨物作為內銷抵扣進項稅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8〕265號)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貿企業出口貨物作為內銷抵扣進項稅額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否則不予抵扣。(2)您必須在出口貨物申報退(免)稅截止日期後30日內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作為內銷的應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並在下壹征收期憑此憑證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3)可抵扣進項稅額必須小於等於憑證所列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因此,外貿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出口貨物視同內銷的稅務處理,明確以下時間控制點:壹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期限。外貿企業采購貨物後,無論是內銷還是出口,或者出口視同內銷,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進行認證,否則不予抵扣或退稅。二是規定了出口貨物申報退(免)稅的期限。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貨物申報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僅適用於出口退稅))至第壹次增值稅申報期限屆滿之日(國2007[2007]第1150號),逾期的,視同內銷。三是外貿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的,應按現行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手續。包括因不可抗力、集中報關等特殊方式、特殊業務方式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單證或申報退稅。四、外貿企業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外匯收入除外)的時限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日內(國稅發〔2008〕47號)。超過期限的,出口視同內銷。五、外貿企業出口作為內銷的應稅貨物進項稅抵扣憑證的辦理和抵扣時限為出口貨物申報退(免)稅截止日期的次日起30日內,憑證在下壹征收期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

應註意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相關填寫:(1)壹般貿易出口並按內銷征稅的貨物,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1:本期銷售額明細》第3欄中以藍色增加內銷和銷項稅額,同時在附表1第16欄中以紅色增加普通發票金額。(2)以進料加工方式出口並按內銷征稅的貨物,應在附表壹《增值稅納稅申報當期銷售額明細》第10欄增加藍色,免稅貨物申報銷售額應在附表壹第16欄減少紅色(3)退稅率為零的出口視同內銷業務,進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直接並入內銷業務申報。店鋪稅額申報不同於壹般貿易或加工貿易,按照上述1和2的要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1:本期銷售額明細”中申報。(四)外貿企業在取得《出口轉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後,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二》第11欄填寫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在取得下壹征稅期憑證時向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超過申報時限的,不予扣分。(5)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外貿企業納稅申報表後,將外貿企業納稅申報表與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調取的應稅貨物出口轉內銷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進行人工比對。如果申報表中的數據小於或等於證書中所列的稅額,則予以扣除;否則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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