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很多國家是嚴禁攜帶黃金出境的,像德國對外幣、黃金等進出口均不予管制,可任意攜入或攜出而不需申報,亦可在德國境內自由兌換他種貨幣而不受任何限制。
美國那邊的政策還需要進壹步了解,且最近金價壹直高漲,不知道美國稅率和關口那邊有沒有新增規定。
以下規定,樓主可以參考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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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如下:
美國公民或居民可在國內外以任何形式自由購買、持有和出售黃金,但對與古巴、伊拉克、朝鮮、利比亞、伊朗、南斯拉夫的黃金貿易仍受到管制。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金塊和金幣,進口、出口、生產、 提煉和加工黃金不必經財政部批準(受管制的國家 同前)。黃金生產者可以在自由市場上出售黃金(受管制的國家同前)。 除偽造的金幣外,可自由進口黃金,但不包括從上述例如國家進口。 美國金幣是以面值計值的法償貨幣。
對進口黃金首飾不限制數量,但要征收約12%的進口稅,對金礦石、金條、 金幣的進口不征稅。各種形式的黃金在進入美國時必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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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旅遊註意事項之美國入出境需知介紹
貨幣和黃金制品
帶進或帶出美國的現金額無限制,包括現金或外幣,或旅行支票、匯票及其他票據。但是,如果旅客帶進或帶出的金額,超過美金10000元或等值的外幣等,則必須申報。這筆錢並不課稅,旅客要據實申報,否則壹經查獲漏報,依情節輕重,要受沒收或其他刑事處分。
攜帶入境的貨幣工具(包括流通中的美國或其他國家的硬幣及貨幣、旅行支票、現金匯票和可流通證券等)金額超過壹萬美元(以個人或***同旅行的家庭為單位),應填妥美國海關4790表(Custom Form 4790),主動向海關申報。要嚴格遵守1萬美元的限制,未如實申報者可能導致被追究民事及刑事責任,包括沒收所持貨幣及貨幣工具。
金幣、獎章和金塊,現在已可被攜帶入境。但是,根據國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有關規定,源自或從古巴、伊朗、利比亞、塞爾維亞和蘇丹帶入的上述物品禁止入境。仿制金幣如頒發國未作相應標記,也不準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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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關對外匯、貴金屬、外匯票證進出國境的管理施行規定》
1. 入境人員攜帶外匯、人民幣外匯票證,攜帶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金屬及其制品,進入中國國境,數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須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2. 入境人員將攜入的外匯、人民幣外匯票證,攜入的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金屬及其制品,復帶出境,海關憑原入境申報單查驗放行。
3. 入境人員將攜入的外匯、人民幣外匯票證,或者將匯入的外匯,兌成人民幣,在離境前可以按規定將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出境時,海關憑中國銀行發給的兌出外匯的證明查驗放行。
4. 入境人員攜帶在中國境內購買的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金屬制品出境,海關在國家規定的限額內憑出售單位的證明查驗放行。
5. 出境人員攜帶外匯,人民幣外匯票證出境,海關憑中國銀行發給的證明查驗放行。對境內中國銀行開出或者售出的外幣匯票、外幣旅行支票、外幣旅行信用證、人民幣現鈔保管證和存折保管證,由海關查驗放行,中國銀行不另行發給證明。
6.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移居出境時攜帶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金屬及其制品,海關在國家規定限額內查驗放行。
7.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所持有的人民幣支票、匯票、存祈、存單等人民幣支付憑證,不得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
8.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持有境外的債券、股票,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有關的各種證書、契約和含有支付命令的授權書、函件等,非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者分局批準,不得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
9. 已歇業的外國企業和已離境的外國僑民,要求將存放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有價證券攜帶出境,必須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者分局批準,海關憑批準的證件放行;但是,我國的證券、股票不得攜帶、托帶或者郵寄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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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金銀制品進出國境的管理規定
旅客或者受、發貨人或者代理人攜運金銀及其制品(產品)進出中華人民***和國國境,必須自入、出境地海關申報。凡隱瞞不報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關監管偷運金銀及其制品(產品,出境,以走私罪論處。
入境旅客帶進金銀及其制品,數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須向入境地海關申報,由海關登記金銀的品名、件數、重量等內容後予以放行;如復帶金銀及其制品出境時,海關憑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的數量、重量查核放行,入境時未向海關申報登記的,或者超過原入境時申報登記數量、重量的,不許攜帶出境。
入境旅客用帶進的外匯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購買的金銀飾品(包括鑲嵌飾品、器皿等新工藝品)攜帶、托運、郵寄出境,海關憑國內經營金銀制品的單位開具的《特種發貨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各地分行分發)查核放行。不能交驗《特種發貨票》的,不許攜帶、郵寄出境。
居住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外國僑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攜帶金銀及其制品出境,按以下規定辦理: (1)因出訪,探親、旅遊以及前往國外或者港澳地區工作和學習的,每人攜帶金銀的限額為:黃金飾品五市錢(15.625克),白銀飾品五市兩(156.25克)。經海關查驗符合規定限額的,準予登記放行;回程時,必須將原物帶回。(2)遷居國外和港澳地區的,每人攜帶金銀的限額為:黃金飾品31.25克)、白銀飾品十市兩(312.5克)、銀質飾品二十市兩(625克)。經海關查驗符合規定限額的,準予放行。超出上述規定限額的,必須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單位或者城鎮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以上機構證明,到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委托機構,驗明所帶金銀及其飾品名稱、數量後,申領《攜帶金銀出境許可證》,海關憑證查驗放行。不能提供《攜帶金銀出境許可證》的,不許攜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