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方法的具體對比如下:
進入壹個國家
政策調整前:居民個人:折合2000美元以上,必須向海關申報。非居民個人:等值5000美元以上必須向海關申報。
政策調整後:(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等值5000美元以上必須向海關申報。
出境
政策調整前:
▲持有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記錄的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且不超過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記錄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明,海關根據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記錄驗放。
▲無最近壹次入境申報金額記錄的居民個人:1。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無需申報。2.如果等值金額在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之間,應向銀行申請攜帶證明。
3.等值4000美元以上的,先向銀行申請攜帶證明,再向當地外匯局申請批準。
4.壹般不允許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
▲無最近壹次入境申報金額記錄的非居民個人:1。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無需申報。2.如果等值金額在5,000美元至65,438美元+00,000美元(含65,438美元+00,000美元)之間,應向銀行申請攜帶證明。
3.等值65,438+00,000美元以上的,先向銀行申請攜帶證明,再向當地外匯局申請核準。
4.壹般不允許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
政策調整後:
▲持有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記錄的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境且不超過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記錄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明,海關根據最近壹次進境申報金額記錄驗放。
▲沒有最近壹次入境申報金額記錄的居民和非居民個人:
1.價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無需向海關申報。
2.如果等值金額超過5000美元到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應向銀行申請攜帶證明。
3.原則上,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鈔不得攜帶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有必要,應向當地外匯局申請攜帶證明。
新《辦法》還規定,無申報記錄的,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同壹天多次往返”和“短時間內多次往返”人員攜帶的外幣現鈔,分別不得超過等值500美元和65438美元+0,000元。